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有關事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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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有關事項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6-04-08 09:10 信息來源:省國資委 被閱覽數:217次 【 字體:大 中 小 】
各省屬企業:
近年來,省屬企業加強擔保制度建設,規范擔保行為,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擔保風險的發生。但少數省屬企業對擔保風險認識不足,對擔保管理工作重視不夠,不能嚴格執行擔保管理制度規定,突出表現在:擔保額度超過比例、為資不抵債子企業擔保、超持股比例進行擔保等。為有效防范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企業長遠健康發展,依據《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15〕106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擔保管理的緊迫性
近年經濟下行壓力大,債務、投資、匯率、貿易等各類風險疊加,省屬企業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經營難度和風險增大,資金鏈趨緊,負債率偏高,擔??傤~隨著融資額增加不斷增大,擔保行為帶來的或有負債風險日益凸顯。各省屬企業應從保障企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高度,加強對所屬各級子企業的擔保管理,合理使用擔保杠桿,防止過度擔保引發財務危機,確保擔保行為在控、限額受控、風險可控。
二、嚴格執行擔保管理制度規定
各省屬企業應按《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15〕106號)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經營管理實際,制定擔保管理辦法。建立所屬各級子企業的擔保事項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統一決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落實省屬企業擔保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管理職責、擔保對象、業務權限、審批程序、跟蹤預警、定期報告和監督追責等關鍵環節進行規范,落實省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責任和分管領導的直接責任,落實省屬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領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擔保事項的審查職責。各省屬企業應確保擔保行為有規可循、有規必行、違規必究。
三、規范擔保行為
省屬企業應堅持“審慎安全、風險可控、合法合規、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15〕106號)的規定,認真履行擔保行為備案和批準程序。省屬企業應對被擔保人的資產質量、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業前景等進行調查,充分評估每筆擔保的風險再行決策。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匯總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上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的80%,匯總擔保余額超過上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50%的省屬企業,對擔保行為應審慎決策。
各省屬企業應對集團及各級子企業存量擔保開展清查和風險評估。對超額擔保、超股比擔保、為資不抵債子公司擔保等制定整改措施,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到期后不再續保;對代償風險較高的擔保事項,制定應對預案,嚴防風險沿擔保鏈條擴散,保證資金鏈安全;對已經發生代償、涉訴擔保事項,通過運用免責規定、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積極行使追償權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省屬企業應抓住化解過剩產能、清理整合三級以下和非主業企業等機遇,化解和推動違規存量擔保的清理工作。
四、防范內部擔保的系統風險
省屬企業應本著規??煽?、量力而行的原則,建立防范擔保風險從局部向集團整體蔓延的“防火墻”。省屬企業應認真分析各子企業債務規模、債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活動現金流及營運資金狀況,綜合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對資產負債率超80%、虧損嚴重、營運資金緊張、資金鏈脆弱的子企業審慎提供擔保,嚴格控制單筆擔保超過擔保單位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行為。嚴格控制子企業之間的擔保行為,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對同一企業累計擔保余額原則上不超過被擔保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各級子企業提供擔保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所屬上市公司擔保管理,應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擔保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嚴格控制對外擔保
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原則上不得為非省屬企業提供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擔保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省國資委審批,對同一被擔保人累計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10%。對參股企業擔保的,應按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省屬企業之間有業務往來并簽署互保協議的,可為其提供擔保,對同一省屬企業累計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20%。省屬企業對外擔保應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簽訂并辦理必須的登記手續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六、加強擔保項目動態監控
省屬企業應對被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被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及債務主合同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適時對被擔保人進行走訪調查,分析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定期核實反擔保標的物存續狀況和價值,摸清擔保債務的償還情況。發現被擔保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償債能力時,省屬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和降低風險。
七、落實擔保責任追究
省屬企業應建立擔保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擔保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違規擔保、出現擔保風險不及時采取措施并造成損失以及不如實報告擔保情況的,應嚴格按照《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15〕106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建立擔保公開和報告制度
省屬企業應建立擔保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擔保合同基本情況、擔保對象、金額、期限、擔保方式及擔保責任履行等。省屬企業應采用適當的方式在企業內部公開擔保有關情況,接受職工監督。每半年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省屬企業應將擔保和擔保風險管控情況書面向省國資委報告(表見附件),并抄送監事會。涉及擔保訴訟、發生代償和追償等風險事項,應在報告中說明處理情況和責任追究情況。
省國資委
2016年4月8日
【轉載網址】http://gzw.ah.gov.cn/public/7031/56297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