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三重一大】國企“三重一大”決策的正確打開方式
發布日期:2023-10-17 瀏覽次數:2426
問題1
什么是“三重一大”?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7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以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重大決策事項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是一個原則性的制度,各國有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企業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問題2
怎樣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
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
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
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
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問題3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后果很嚴重。
“三重一大”是關系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制度安排。科學認識和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國有企業更好地發揮獨特政治資源和政治優勢,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