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 (試行)
發布日期:2024-05-29 瀏覽次數:15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和美好安徽建設,進一步規范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示范縣、示范鄉鎮、示范村、示范園區。
本規程所稱市指設區市;縣包括縣級市、縣、設區市的區。
本規程適用于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的創建工作管理。
第三條 創建工作堅持省級指導,地方自愿;分類指導、重點突出;黨政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續推進,注重實效。
對在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并通過考核驗收的市、縣,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按程序授予相應的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
第四條 已通過國家級生態市、縣考核驗收的地區,達到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的創建指標,可直接申報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免予考核驗收,鼓勵繼續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實施
第五條 已命名為省級生態市、縣的地區,可直接申報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技術評估和考核驗收可一并進行。
第六條 開展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的地區(以下簡稱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應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銜接。
第七條 市、縣創建規劃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組織論證。創建規劃通過論證后,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將規劃(草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頒布實施,并于3個月內將規劃報送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八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規劃實施的監督考核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九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依據規劃,制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細化任務分解,落實專項資金。
第十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總結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創建工作的檔案管理,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作為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和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規劃批準之日起,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發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
(二)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工作動態;
(三)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第三章 技術評估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技術評估:
(一)市創建規劃經批準后實施2年以上的,縣創建規劃經批準后實施1年以上的;
(二)經自查達到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各項標準的。
第十三條 創建地區申請技術評估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術評估申請文件;
(二)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
(三)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報告;
(四)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技術報告。
第十四條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收到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后,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受理申請,并于受理后3個月內完成技術評估;對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創建地區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的創建工作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組織技術評估,技術評估結束后向創建地區反饋書面整改意見。技術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創建工作匯報;
(二)評估規劃實施情況;
(三)審核檔案資料,評估建設指標完成情況;
(四)開展現場檢查和民意調查;
(五)反饋技術評估情況。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整改意見的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章 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的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考核驗收。經技術評估無需整改的地區,視同通過考核驗收。
第十七條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收到市、縣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驗收申請和整改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安徽省環境保護廳于3個月內開展考核驗收;對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創建地區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考核驗收工作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己蓑炇罩饕ぷ鲀热莅ǎ?/span>
(一)聽取創建工作及整改情況匯報;
(二)檢查評估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核查檔案材料,開展現場檢查;
(四)反饋考核驗收情況。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條 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創建地區,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審議后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官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或委托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開展調查。
第二十條 對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者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并完成整改的市、縣,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按程序審議通過后,命名為“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有效期5年。
申報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原則上應取得相應省級示范稱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逐年更新檔案資料,每年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對獲得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不定期組織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復核、退出機制。復核發現問題的地區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情節嚴重的市、縣,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三條 獲得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提交復核申請,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按照創建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復核。復核主要內容:
(一)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匯報;
(二)檢查指標達標情況(指標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指標進行);
(三)反饋復核情況。
有效期滿未提交復核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榮譽。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得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對該地區提出警告并責令整改:
(一)因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被上級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二)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發生重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案件的;
(四)其他應當提出警告并責令整改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獲得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應稱號: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行政管轄區域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要求,且情節嚴重的;
(三)因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被上級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過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復核(查)的。
第二十六條 參與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抽查、復核等工作中,必須堅持求真務實、高效廉潔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三十條規定精神,自覺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指標(試行)》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安徽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安徽生態環保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