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法律解讀】 最高法民一庭:人民法院執行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發布日期:2023-04-12 瀏覽次數:2223
最高法民一庭:人民法院執行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人民法院執行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比绻嗣穹ㄔ簣绦凶鳛楸粓绦腥说膶嶋H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則實際執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的“該他人”,有權對被執行的到期債權提出異議。
附: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觀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存在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作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與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間的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一般需具備三個要件:(1)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該債權可能是工程價款請求權,也可能是因轉包合同或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2)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轉包合同和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如果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完成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是,如果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或者發包人已經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就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3)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享有的債權數額不超出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如果超出,對超出部分實際施工人不能向發包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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