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政策解讀】關于對《郊區小額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版)》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06-07 瀏覽次數:2482
一、起草背景
一是《郊區小額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郊政辦〔2020〕)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在2020年政策允許可設置區級小額備選庫的前提下,為規范400萬以下小額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小額工程)在小額庫隨機抽取承包人的流程情形下制定的。隨著近幾年國家政策的調整,營商環境不斷優化,2021年4月,市公管局依據財政部相關要求,全市范圍內叫停使用小額庫,17號文已經無法滿足當前小額工程交易規范管理的要求。二是2022年3月,安徽省政府采購“徽采云”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分散采購限額(60萬元)以上,依法必須招標數額標準(40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小額工程被納入“徽采云”平臺進行政采,小額工程可在區本級進行交易的限額發生了重大調整。三是為促進我區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區政府項目代建制度應用效益,充分發揮和帶動市場主體立足郊區發展創業積極性。在以上幾個背景環境下,促使我們對17號文進行了修訂。
二、起草依據
《郊區小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起草依據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16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版的通知》(皖財購〔2021〕672號)、《關于規范招標限額以下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銅公管〔2021〕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采購)限額以下項目交易活動的指導意見》(銅公管〔2021〕96號)等法律、法規和省、市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每年在區內進行交易的小額工程項目接近200個,建立健全小額工程交易的內控制度以及規范小額工程交易秩序,對節約投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綜合監管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一是推行放管結合、進一步簡化了小額工程交易程序。辦法積極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惠企、便民、降費、提效”為目標,以提高小額工程交易數額標準為實施路徑,全力推進小額工程交易規范化,增強交易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研判和起草經過
區政府分管領導先后兩次主持召開小額工程交易辦法修訂意見征集會,區住建、財政、發改、司法、水利、交通以及公共服務中心、經開區管委會、金誠集團等多個部門單位參與了討論和研究。另外,我們通過區政府辦公QQ群和區招投標工作微信群等渠道,向全區各單位進行意見征集,收到建議意見近十條,我中心對相關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 (詳見附件3)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吸納各單位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送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3月24日區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辦法通過合法性審查。4月24日辦法(送審稿)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5月4日辦法正式印發。
五、工作目標
樹牢“發展為要、項目為王、實干為先”的鮮明導向,落實區委區政府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交易市場秩序,讓程序更規范、信息更透明、交易更公正,促進招投標領域市場公平競爭,著力把我區打造成省、市標桿或達到長三角先進地區水平。
六、主要任務與內容
(一)辦法第一條對依據的法律文件進行了集約,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文件來概況。實際起草過程中,我們除了依據了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還根據市公管局《關于規范招標限額以下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采購)限額以下項目交易活動的指導意見》等指導性文件。
(二)辦法第二條將17號文第二條“國有或集體資金”修改為“財政性資金”,其目的是為了將財政性資金與其他性質資金投資項目進行有效區分,以進一步規范財政性資金決策審批程序,提升其他性質資金投入使用效率。
(三)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就小額工程交易的限額標準進行了調整,上限確定為“分散采購限額以下”(根據安徽省財政廳皖財購〔2021〕672號文件規定,工程項目現行分散采購限額為60萬元)。下限分別在17號文的基礎上增加到30萬和20萬元,其目的是既要保障小額工程交易的規范性,同時為了提高各小微零星項目建設效率,在政策許可范圍內加大項目建設單位自行交易權責。
(四)辦法第四條增加了第二款,是為了給第一款規定的小額建設工程涵蓋范圍和限額標準因上級政策調整而調整提供依據和準備。
(五)刪除17號文第六條,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小額工程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方式,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政府采購方式進行交易;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小額工程可參照政府采購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并明確要求將采購人和專家書面推薦意見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六)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特殊項目需要采取邀請招標的,按程序報請區政府同意;辦法第二款明確小額工程采用邀請招標應符合哪幾種情形之一。其中,第二款第三項將17號文中的“扶貧救助”、“等其他緊急情況”修改為“幫扶救助”、“等應急情形”。刪除了17號文第七條第二款,辦法不再對報批的邀請招標項目數額進行分類。
(七)辦法第十條將17號文第十條“工程發包價”修改為“交易控制價和項目交易(征集)成交價”;將“承包人”修改為“供應商或征集響應人”(以下各條款中出現上述稱謂均按照此條予以修改)。
(八)刪除17號文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項目評審小組的組建主體、評審專家的組成結構、成員分配原則與責任等等;第二款明確本行政區域專家庫組建和管理職責部門。
(九)辦法第十四條將17號文第十四條“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選取承包人”修改為“小額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活動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這也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強化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或采購人)在項目交易過程中的主體責任。
(十)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在17號文基礎上,增加了“項目交易文件編制說明、項目交易公告、項目交易文件等”。
(十一)刪除17號文第十七、十八條,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是本修訂稿修改最為集中的部分,就小額工程交易遞交響應文件的方式、交易流程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首次明確征集響應人自愿提出申請,取得項目建設單位同意后可參與征集現場監督。十九條第二款明確項目評審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組建的評審小組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影響評審。
(十二)辦法第二十條將17號文第十九條“公示期不少于3天”修改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其目的是為了加快項目落地落實,有效縮短項目準備期,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將“應按照抽簽公告”修改為“應按照交易文件(征集公告)”。
(十三)辦法第二十五條將17號文第二十四條“經查實認定,取消其備選企業資格”修改為“經查實認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在案并取消成交人或中選人資格”。
(十四)辦法第二十六條將17號文第二十五條“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采取隨機抽取、市場詢價、徽采商城等方式進行交易”修改為“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交易。自行交易應遵循廉潔、高效、節約的原則”。
(十五)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將17號文二十六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分散采購限額以上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十六)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著重就由非財政性資金投資且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其交易方式、組織、程序等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確定,但項目建設單位須建立健全項目交易內控制度或實施細則等,并負責此類項目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17號文自辦法印發之日起廢止。
七、創新舉措
辦法的出臺是深入推進“放管服”的集中體現,做到放權、放開、放手的同時不撒手,要求各相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出臺內控制度以便于加強管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辦法明確使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且在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確定交易方式、組織形式和交易程序,強化了項目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同時,也促進我區項目代建工作的開展。二是在法律規定情形的基礎上,就應急服務、環境整治、幫扶救助等應急、緊急和臨時動議決策的項目提供實施制度依據。一方面以樹牢“發展為要、項目為王、實干為先”的理念,從制度上提供依據和保障,滿足特殊項目建設需求;另一方面按程序報區政府同意是為強化監管,有效降低隨意性,讓60萬以下小額工程交易內控制度更完善。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加大辦法的宣傳和執行力度。
2、將此項工作納入各項目建設單位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壓實各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交易的主體責任。
3、開展業務培訓,大力宣傳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典型案例,著力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不斷優化小額建設過程交易領域營商環境。
4、提高服務水平,優化辦事流程。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銅陵市郊區公共服務中心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2-2896817
電子郵箱:757819537@QQ.com
轉載網址:https://www.tljq.gov.cn/xxgkx/zcjd/jqbmjd/202305/t20230522_2264565.html